託運須知

以各營業所公告為主

- 至營業所交寄。
- 至集貨站交寄。
- 派車收取。

- 至營業所領取。
- 送達。

- 火柴、鞭炮、汽(柴)油、硫(鹽)酸等各種易燃(爆)物暨高揮發性之危險化學物品。
- 液化物品使用瓶裝或包裝不夠堅固、不堪震盪、容易破漏者。
- 貨物體積、重量超過本公司車輛所能承載者。
- 私菸(酒)、或其它走私物品。
- 來歷不明之機車、自行車、及其他贓物。
- 家畜(禽)、寵物等有生命物。
- 動物死體。
-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
- 〔毒性化學物質〕未提交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運送聯單〕者。
- 政府法令禁販之食品。
註一:未涵蓋於此之交寄物品,於交寄同時,由託運人與承運人雙方共同認定之。
註二:具時效性貨品可轉交本公司快遞服務部門。
註三:易腐敗、需保鮮之生鮮貨品,以及月餅等食用禮物,可轉交本公司低溫、或快遞運送服務部門。
註四:冰棒品、冰淇淋等特殊溫度保運之物品,請洽低溫物流專車配送。

- 機械有部份突出而未牢固包裝者。
- 銑鑄製品。
- 貨件內有錢幣者。
- 機車、自行車、裁縫車、乳母車或其他童車。
- 農藥、罐裝化學原料。
- 大理石、金鋼石等各類石材暨玻璃製品、玻璃瓶裝物等易碎貨品。
- 一切容易折損溢漏物品(包含低溫品外包裝失溫軟化)。
- 低溫品於出貨時,無低溫或中心溫度未達到安全標準,以致於容易造成箱內食品損壞者。
- 退回之不良物品。
註:未涵蓋於此之交寄物品,於交寄同時,由託運人與承運人共同認定之。

- 運費之計價、衡量標準係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條文辦理。
- 重一公斤、其體積超過四立方公寸之貨件視為〔輕笨貨物〕,運費以體積計價。
- 〔輕笨貨物〕之量度方法,以貨物包裝之最高、最寬及最長部份為準。
- 未達起碼底價之運費,一律以底價計收。
- 運費一律含稅,寄至同一地點而收貨人各異時,不得合併訂定運費,應以個別收貨人分開計算。
- 運費收取一律以〔元付〕(託運人付費)為原則。
- 運費應以現收者:
- 非固定欠帳客戶。
- 家具、行李、招牌。
- 一切非賣品及贈送品。
- 拒收、退回之貨件(除經原託運人同意付款,才接受到付)
- 加工區、碼頭、貨櫃場、營房及所有機關學校之貨件。
- 貨物價值低廉不足抵償運費者。
- 工程器材、工具及巡迴商展、演戲用之用具。

- 貨件限制:
- 超大貨件(不可堆疊者):貨件高度不可超180公分,長寬以不超過標準棧板尺寸(110*110)為限。 超過此標準者以1噸為計價標準。
- 棧板貨件堆疊高度以180公分為限(標準棧板尺寸)。
- 貨件長度超過300公分以上,以自送自領為原則。
- 貨件長度超過200公分(可側放,含200公分),且重量超過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不可指定時段配送。
- 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加收百分之五十:
- 貨件長度或高度110公分~300公分(含)以上;301公分以上需自送自領。
- 才積10才(含)以上。
- 重量50公斤(含)以上。

貴重物品應報值(在報值欄詳填貨名及金額),但包裝內容物價值,零擔貨件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快遞貨件五萬元為限,若未報值而發生損失,賠償僅每公斤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佰元或每件最高不超過三仟元為限,經報值之貴重品同意承運者,加收其報值額百分之一為報值費。

- 請儘量使用糊粘式貨簽或寫在包裝上面。
- 如利用舊紙箱時,請將原填寫行號及地址劃掉。
- 寄鄉鎮之貨件請勿填上縣名,以免發生錯誤。
- 為使貨物迅速送達,敬請提早出貨並應詳細填寫出、收貨人地址及電話。
- 貨件每件重量最好不要超過三0公斤,體積不要超過五才,以一個普通人能輕易搬動為原則,以確保貨物安全。
- 貨物之包裝請力求堅固,包裝不妥而發生損壞散漏、短少時,不負賠償責任。
- 非屬本公司之錯誤而退回之貨件,其運費照算。
- 若有需要本公司提供特殊服務時,請於託運單特殊服務欄內填入〔特殊服務代碼〕。

